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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诱拐,指的是未经有权照顾儿童的人的同意或合法授权,将儿童带走的情形。如果儿童脱离照料者的照料,或者未经照料者的同意,而被迁移出国界,则构成国际儿童诱拐。1980年《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建立了儿童快速返还机制,目的在于确保迅速返还儿童至其惯常居所地国和确保缔约国间对监护权和探视权的有效尊重。近年来我国涉外儿童监护权纠纷日益增加,由于欠缺国际条约安排,一旦发生儿童非法转移或滞留,将损害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我国业已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国内法中对监护权、探视权的相关规定,与海牙儿童民事诱拐公约的宗旨一致。此外,在国际司法协助领域,我国已有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为公约机制的运行提供了初步基础。对抚养权判决的有效执行以及对家庭暴力采取的人身保护令措施,也表明民众观念正在发生转变,因此,我国已经具备加入海牙儿童民事诱拐公约的条件。根据公约规定和各国的相关实践,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来看,宜指定公安部为诱拐公约的中央机关;申请返还儿童的案件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返还儿童的案件应纳入法律援助项目。此外,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技能培训,以宣传教育的方式使公众了解儿童诱拐行为及其后果。善加利用公约的辅助机制,了解其他缔约国对儿童诱拐案件的做法,加强同国外法官的交流与合作,以促进公约在我国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