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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法律制度和破产法律制度无论是在民商法的理论还是实践领域当中,所占据的地位同样都是举足轻重的。为了担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债权人与保证人达成协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当中的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其他责任。保证人破产的主要问题,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问题,只是由于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合同的关系及履行、财产的清算及分配、责任的承担及实现等方面会受到限制。由此可以显而易见,保证人在进入了破产程序之后,就具有了两个不同法律部门的特点,即既具有保证法律理论的基本特征,同时又不缺乏显着的破产法律特点。所以,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的保证责任是先于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前成立生效的责任、是破产财产上的责任、是对被保证债权的权利人所负的责任。因此,保证人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其所承担的责任与通常情况下的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有所差异的。 在债权债务以及保证法律关系当中,债权人享有债权,债务人遵守合同当中的约定,保证人在不同情况之下确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的破产影响不大,我国关于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和规章已相对成熟,但关于保证人破产的规定是相对缺乏的。笔者认为,原因有两点:一是进入破产程序的主体一定是债务人,而进入破产程序的主体不一定对他人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保证人破产涉及到更多种类的当事人,需要考虑的法律情况更加复杂;保证人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就将在事实上,将传统破产法律关系当中破产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这样两相对应的格局扩充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证人三方。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保证人破产案件的处理问题的规定不完整,仍然有不完善的地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里,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如何确定责任范围、破产债权申报标准、保证人破产时债权的如何实现等一系列的问题成为了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内需要探讨。所以我选择保证人破产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希望本文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除引言和结论,文章分为五部分,按逻辑排列如下:第一部分介绍案情和审判,第二部分在之前的基础上介绍关于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否承担责任的不同观点;第三部分讲述保证人破产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关于保证人破产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的规定以及一般保证人破产时丧失先诉抗辩权;第四部分着重于阐述并论证关于保证债权人向保证人申报破产债权标准的不同观点;第五部分讨论被保证债权的实现,包括不同情况下保证人责任应该根据破产债权的数额确定、为债权人预留分配额时应当以提存的方式进行、如保证人先于主债务人清偿前分配管理人应先将相应金额提存。 保证和破产是重要的民事和商事制度,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分析保证人破产的问题,并为企业解散、关闭或撤销时的保证责任和保证人下落不明、死亡和没收全部财产时保证责任的确定和处理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