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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在古罗马时期的法律制度中就已现其踪影。一事不再理原则最朴素的含义是,一旦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做出了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就不能再对同一行为予以审判或处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古罗马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法律传统和价值追求,将这一原则融合到各自的法律体系中。它在大陆法系被称作一事不再理原则,侧重保护已决案件的既判力,维护司法的稳定性;在英美法系被称作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重在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因再次危险而受到侵犯。一事不再理原则通过现代立法的改造,已经成为对各种价值进行权衡的重要原则,它维系着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这样的理念与现代法治精神追求的价值目标相一致,所以当代各法治国家都在其法律制度中规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该原则也是大势所趋。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从四个大的方面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该原则的概述,通过介绍其含义、历史嬗变,以及分析两大法系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异同,对该原则进行概括的介绍;第二章分析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关于一事的界定、该原则的作用范围,以及作为其例外情况的再审制度,详细论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第三章着重阐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它的理论基础是权力有限理论和程序安定理论,其价值体现在公正、效率、人权保障几个方面;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通过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缺失的现状和原因,提出该原则在我国设立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观点,并对设立我国的一事不再理提出了具体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