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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对于我国属于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专利默示许可制度旨在衡平专利权人的利益与公众的利益,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将专利默认许可制度纳入专利法不仅符合司法实践需求,也有利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专利技术侵权的案件不断的增多,将专利默示许可规则写入专利法已是大势所趋。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情形是被诉侵权人根据专利权人的语言或者行为产生了允许其使用专利的合理信赖,并且实施了制造、使用、或者销售专利产品等行为。在决定是否适用专利默示许可的情形时,主要从三个方面去认定: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以及程序条件。认定专利默示许可的形式条件是必须有专利许可的默示行为。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基于专利技术标准、国家技术项目推广、产品销售、原有协议、违约行为、平行进口等情形都会产生专利默示许可适用的情形。专利权使用人根据专利权的默示行为产生了被允许其使用专利的合理信赖,这种合理信赖就是认定专利默示许可的实质条件。而产生合理信赖主要有社会基础、事实基础以及理性基础。其中特定的行为情境是主要的判断事实依据,而理性人标准则是认定专利默示许可的基本标准。专利默示许可的产生主要依赖特定的情形,使得他人产生合理信赖。如果出现相反的限制条件,那么就限制了合理信赖的发生,进而排除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也可以通过对价支付和控制有效期限的方式来限制专利默示许可的适用。专利默示许可的限制条件是对专利技术产生的利益进行再次的平衡的规则,既能达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又能保障大众的权益不受垄断利益的侵害。作为成文法系的法治国家,我国在法律上没有对专利默示许可进行立法,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专利默示许可规则,出现了极大困惑和混乱。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将专利默示许可纳入法律规则之中显得的十分必要,以此保证专利默示许可在适用上趋于正当和明确。在撰写本文过程中,由于我国缺少相关的文献和资料,再加上司法实践中出现默示许可情形的案列特别少,因此,笔者多次借助外国案例以及国内出现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详述了专利默示许可适用条件以及限制性条件,希望对我国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