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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是指公司利用现金或其他财产,以一定的方式购回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予以注销或作为库藏股,从而达到减资或调整资本结构的目的。各国关于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原则允许,例外禁止”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原则禁止,例外允许”两种立法模式。这两种立法模式对我国股份回购的构建起到很好的借鉴意义。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份回购制度,虽然放宽了对股份回购的条件,但是仍然留下很多细节和具体的问题有待解决。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股份回购的法理基础,分析该制度的积极作用,并指出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消极影响。第二部分是对中外关于股份回购的立法加以举例,分析;以期对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第三部分是本文的创新部分,突破了公司资本制度和现有的立法模式,构建了新的公司资本制度和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相关立法。第四部分是对股份回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
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综述,总结陈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