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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或者暂予监为执行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判处假释的罪犯,因为其对社会危害性较小,而采取在社区进行矫正的一类特殊群体。社区矫正制度是使危害性较小的罪犯在一种正常的社区环境中,利用社区资源对其进行监管改造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西方发达国家早在19世纪末就提出了社区矫正的理念,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近年来,国际社会在行刑社会化领域不断的进行研究与实践,我国的行刑制度也正在努力朝着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转移的趋势发展。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由于我国社区矫正立法时间较短,相应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改善,我国还需要走过一段漫长的发展道路,才能使得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达到相对完善的程度。另外受到我国特殊的城市农村二元社会形态的制约,导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缓慢,问题层出。目前,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仍属于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在社会和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现象也逐渐引起了我们的重视。社区服刑人员由于犯罪而丧失了部分权利,使得他们在接受社区监管的同时,还要面临住房、家庭、婚姻、工作等诸多方面带来的压力,同时由于法律意识薄弱,监管不当等多方面原因,使得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这类人很难重新融入社会。因此,如何使得罪犯改掉恶习、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重返社会便成为了社区矫正制度一个很重要的课题。马克思曾经说过,罪犯在侵害他人的同时也是在对自己的侵害,这种侵害行为对其自身也是一种惩罚。这种惩罚使得他们脱离社会规范、文化准则与法律制约,最终导致其与社会脱离,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回归社会是防范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最为有效的措施。本文首先阐述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概念,接着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然后通过对国内外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体制的比较,从中吸取一定的借鉴。最后,针对这些问题,对防范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部分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部分介绍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要基础理论。包括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地位,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特征及风险评估等。第二部分主要将国内外法律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体制进行对比,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指出美国、加拿大这两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优越点,从而吸取经验,修补缺陷。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目前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现实情况加以分析,从这类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个人自身原因、社会因素与社区矫正工作原因三个方面出发,研究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诱因。最后一部分是关于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建议。包括修订相关法律,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威慑力;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矫正质量;加强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这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