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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在大大方便了我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给旧有的法律规定带来了更多的挑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虚拟财产在公民生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各类网络账号也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相关法律规定与法律解释的匮乏使得受害人的权利在盗窃、诈骗网络账号或其它相关犯罪的场合中难以得到保护,加害者的定罪也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即通过一起有偿转让QQ账号后又私自取回的案例,探讨相关的法理及本案的罪名定性争议。本案中,嫌疑人以4500元的价格将其QQ号码有偿转让给受害人后,又通过官方申诉途径取回了该QQ账号。本案的定罪争议有无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著作权罪、盗窃罪、诈骗罪等,争议焦点主要在于QQ账号能否作为刑法意义下的财物受刑法财产性犯罪条文所规制,以及嫌疑人申诉行为的行为性质,应属于盗窃行为还是三角诈骗行为。本文从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学理论出发,结合现实中网络账号的特点,着重探讨QQ账号等网络账号的法律性质,从财产概念出发论证其具有财产属性,可以成为财产性犯罪侵害的对象;从网络账号取回途径出发,通过对三角诈骗与盗窃相关法学理论的探究,结合申诉协议以及申诉过程,比较在不同的情形下三角诈骗或盗窃的成立。最终认为通过网络服务公司“找回密码”功能或电脑申诉途径取回账号行为应属于盗窃行为,通过人工申诉途径冒用他人信息取得他人账号应属于三角诈骗行为,有偿转让账号后又通过人工申诉途径取回该账号则由于缺乏错误认识下的处分这一条件不能成立三角诈骗,仍应属于盗窃行为。接着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与相关法理,对本案各类罪名争议进行评析论证,得出本案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著作权罪,应属于侵犯财产性犯罪,并着重通过QQ账号人工申诉途径不能构成三角诈骗的分析最终认定本案应构成盗窃罪。本文从一看似简单的案情出发,力求缕清其中的各项法律疑难,为本案及类似案例在实务中的定罪提供法学理论支持。最后笔者从本案出发,从实务角度提出自己对于类似案例的建议,建议在当下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逐步将以非法占有目的侵犯网络账号、虚拟财产的犯罪纳入财产性犯罪规制的范围,为类似案例的解决提供明晰的法律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