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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正,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列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未设置数额或者次数等方面的限制,是盗窃罪的一个重大突破,但同时也对传统司法实务造成了一定的考验与冲击。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公布了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对盗窃罪的司法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鉴于司法解释对具体量刑未进行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存在的复杂性,使实践中某些案件的判决出现了量刑的偏差,导致罪责刑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因此,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通过实证分析、比较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适用关于盗窃罪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进行探讨。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为背景,探讨由于立法变化引发的司法适用问题,结合盗窃罪的立法现状和具体实践案例,探寻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困惑,并对此进行一一分析,对解决实践中的适用难题提出建议。结构安排上,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介绍盗窃罪修正后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从盗窃罪的刑法法益角度出发,探讨立法变化对盗窃罪的法益的影响,同时明确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第三部分结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数额型盗窃罪和非数额型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完善盗窃罪相关量刑指导意见的建议;第四部分从盗窃罪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争议入手,分析如何认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着手”,并提出普通盗窃和四种特殊盗窃的既未遂认定标准;第五部分明确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之间的关系,解决司法实践中五种盗窃行为类型交织适用时具体案件的定性问题。通过对盗窃罪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力求司法实践中能准确的理解和适用关于盗窃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盗窃犯罪,树立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