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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引入了“特殊普通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减轻了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无限责任,但又不会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仅承担有限责任,这使得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对审计师来说变得比普通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容易接受。虽然有学者研究过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上市公司应计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但没有学者考虑到组织形式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关系,也没有分析事务所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应计盈余和真实盈余的管理程度是否有差异。 本文在分析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盈余管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研究结论,并从公司财务信息可靠性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这两个角度,把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公司盈余管理联系起来。本文比较了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其审计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变化,考察了相比有限责任制,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否显著抑制公司应计和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为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有序的改革,提供更高的审计质量,更为了我国上市公司能够出具真实情况的财务信息,在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本文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审计质量的以及公司盈余管理这三个方面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研究结论:①合伙制比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应计盈余和真实盈余的抑制程度都更高。②与有限责任制相比,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应计盈余管理的抑制程度比对真实盈余活动的更加高。③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比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更能抑制上市公司的经业绩调整的操控性应计,其结果具有很强的稳健性。④把异常操控性费用作为真实盈余个体变量时,研究表明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比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更能抑制上市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⑤进一步研究发现,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制来说,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更高的审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