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涉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是解决我国当前司法实践问题的刚需。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数量在近几年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而此类案件中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更是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因其案件复杂性、相关理论的不完善、相关立法的缺失等问题,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受研究视角所限,现有研究成果尚无法全面解决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此外,我国对此类问题的相关立法不完善,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进行规制,实务部门多以《合同法》第52条的相关条款直接认定合同无效,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与现代法制理念相违背,无法有效的的保护私权利。本文将涉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通过检索分析法院判决的相关数据,针对司法裁判不统一的问题,基于民事合同效力无效的有关理论,从以下四个方面研究了涉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首先,论文探讨了涉合同诈骗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的源起,从司法实务角度出发,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案例研判,发现司法判定不统一、相关立法不完善等问题,并对理论界对此问题的学说进行了归纳整理。其次,论文分析了涉合同诈骗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的理论基础,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进行界定,并阐述了合同无效的基本理论,最终提出了要坚持私法自治、刑法的谦抑性的原则。再次,论文重点梳理了涉合同诈骗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存在的问题,结合《合同法》52条中的3款,对司法实务中经常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情形进行了评析。最后,论文从立法角度出发,提出应该通过实体法对“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的概念予以明确界定,避免两者在司法实务中的认识分歧,同时程序法中应坚持“刑民并行”的原则,将“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作为对“刑民并行”原则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