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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在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重复诉讼的认定标准,但从该条司法解释实施的现状以及对重复诉讼认定的司法实践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涉及重复诉讼的裁判文书为研究的基础,通过裁判文书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分析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复诉讼问题认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第一章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收录的有关重复诉讼的案件认定说理情况进行阐述,从中得出法院在认定重复诉讼案件中的情况。第二章着重分析重复诉讼司法现状中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法院运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认定说理的案件比例低;法官认定重复诉讼案件时标准的不规范;对司法解释构成要件适用理解的不统一以及法院未加以认定说理案件情况较为凸显等。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出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主要为司法解释构成要件规定的较为抽象,法官对司法解释构成要件理解的多元,法官对于案件认定说理的欠缺以及原有认定理由的使用惯性等方面。第三章对涉及重复诉讼认定的学说理论予以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的学术观点加以评析。第四章提出解决重复诉讼问题的措施,以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构成要件的细化适用作为基础,使法官对于如何认定能够有清晰的认识,同时在实践中加强法官认定重复诉讼案件时的详细化与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