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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中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它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为目的,并借鉴吸收其他制度中的合理内核而逐步确立的。虽然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萌芽,但直到现在,中外理论界对其各个方面的争议也未得到统一,仍是见仁见智。由于《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长期以来善意取得制度仅仅适用于动产的传统,因此,我国学者都将目光锁定在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上。另外,在《物权法》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自己的改进设想。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的方法,从善意取得制度产生的基础和各国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例出发,以《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着眼点,着重讨论如何认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该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间的关系和衔接。整篇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就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及其渊源、各国的立法例等问题进行阐述,并介绍该制度的存在基础,包括:价值基础、逻辑基础和社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阐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立法过程中的理论争辩,主要包括肯定说与否定说两派学者的不同观点,并以此提出笔者的一些观点和评析。第三部分主要阐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的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完成物权公示。虽然《物权法》将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但由于动产和不动产存在根本的区别,因此,在很多问题的认定上都应该采取不同的标准。本部分将以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认定作为对比,阐述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在认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阐述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通过对当前各国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论述,比较,以及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些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如何使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得以有效衔接。比如,完善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设置、设立登记错误赔偿机制、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实名登记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