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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学界对法哲学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然而,关于马克思对西方近代法哲学“人本主义”的研究却是不多见的。而当今我国所执行的“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正是对“人本主义”内涵的直接体现。基于上述的考虑,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对马克思关于西方近代法哲学“人本主义”的批判来思考如何从哲学层面上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以人为本”的思想内涵。笔者在本文从“人本主义”的维度,以历史学的方法追溯马克思对西方近代法哲学的批判,进而探讨“以人为本”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全文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本文研究缘由、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三个方面内容。 第二部分为西方法哲学的“人本主义”思想背景。主要是从历史的角度厘清了西方法哲学“人本主义”演变的历史过程。 第三部分为西方法哲学的演进史。探讨近代西方社会背景下,国家主义法哲学到自由主义法哲学的发展过程。分析了这个过程中一些重要法学思想家的主要观点的内容并进行比较分析。 第四部分论述了马克思如何突破近代法哲学“人本主义”的形而上学。重点从近代西方法权的本质和法权关系的虚伪性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并最终从哲学意义上解构了西方近代法哲学的“形而上学”。 第五部分阐述了在我国“以人为本”的思想内涵及在马克思“人本主义”批判基础上认识“以人为本”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