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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大宗货物运输方式之一,一国航运业的发展与国家经济、对外贸易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航运业虽在多方面取得显著成就,但与传统航运强国仍有一定差距,故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完善相关法律,对全面落实“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加快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意义重大。税收是调整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航运业作为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发展的重要支撑,成为我国下一阶段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植行业,这必然包括税收扶持在内,因此,如何通过税收刺激航运业的发展便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论题。《船舶吨税法》的出台是税收法定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我国船舶吨税所采用的传统吨税制是对船舶使用我国航道设施所征收的行为税,而国际通行的现代吨税制却是将船舶吨税作为航运企业的主要税种并取消其缴纳所得税等传统大税种的义务,极大减轻了航运企业的税收负担,两者之间的较大差异使得该法律从起草到实施争议不断。因此,对比研究两种吨税制的差异,总结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的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优秀经验,将有助于争议问题的解决和我国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的完善。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文查阅了多国船舶吨税法律规定、参考了大量的中英文献,采用规范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法学研究方法,对比研究传统及现代两种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特点,立足我国国情分析探讨现行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的税制选择,并提出对航运业下一轮税制改革的浅薄看法。具体而言,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四章,研究了传统船舶吨税制和现代船舶吨税制的税制设计及相关制度规定,并分析制度背后的税法原理,各章结构设置如下:第一章,具体介绍了我国船舶吨税征收体制并结合我国航运业现状分析此种税制的争议所在。首先,梳理了船舶吨税的立法沿革及现行法律的具体制度规定,指出我国船舶吨税采用的是传统吨税制,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船舶吨税的立法层级也在不断提高,现行的《船舶吨税法》便是落实税收法定的重大成果之一。接着,分析我国航运业现状并阐述了国内对当前船舶吨税征收体制的争议及其原因,即我国航运业大而不强、软实力较弱而硬实力平平,繁重的税收负担更是导致了船舶的大量出籍;与我国船舶吨税征收体制不同,目前国际上的航运强国大都采用现代吨税制,在该税制下航运企业的税收负担较轻、自我管理能力较强,故采用现代吨税制一直是航运企业的强烈诉求,但现行法律却沿用了传统吨税制,针对此种矛盾,笔者直接表明观点:现阶段,实行传统船舶吨税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但从长远来看,实行现代吨税制更有利于航运业的发展。第二章,分析了现代船舶吨税制的征收模式、税制设计及其他相关制度,并从税制构造及立法实践上对比研究两种迥异的船舶吨税制的差异所在。首先,现代吨税制有两种征收模式,即希腊模式与荷兰模式,其中荷兰模式实则是以船舶拟定年利润计算应纳税额,与传统的公司所得税制有异曲同工之处故为更多国家所采纳。其次,通过梳理希腊、荷兰、英国这三个航运强国现代吨税制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整体上搭建起现代船舶吨税制的结构框架并点明其税制特点。接着,介绍了在船舶融资及折旧中与现代吨税制密切关联的两种制度,即船舶专项基金及加速折旧制。最后,通过纵向对比,明确两种船舶吨税制在所属税种、应税对象、计税方式、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并以我国和英国、印度为例分析两种税制的运行实效:在传统吨税制下,船舶吨税在我国是收入排名末尾的小税种,对航运业整体的税收征收影响不大;而在现代吨税制下,船舶吨税为航运企业的主要税种,其较低的税率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吸引大量船舶入籍。第三章,结合税法理论分析两种船舶吨税制背后的法理基础,并立足于我国航运业整体的法治环境,从更为宏观的、发展的视角论证笔者的观点。具体而言,从税制设计本身角度分析,现代吨税制更符合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就税收法律关系而言,航运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是享受政府为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企业与政府的法律地位平等,国家应以一种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税收债务的方式征税,在现代吨税制下航运企业自我管理能力得以增强、税收负担大大减轻,故企业的自愿遵从成本低且更有利于航运业的发展;就税收的社会公共财产本质而言,现代吨税制的溢出效应较大,不仅可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还能有效解决船舶出籍问题,且此种税制使企业承担培养船员的义务,这也有助于我国航运软实力的提高。但法律须符合社会阶段性发展的需要,故立足于我国税制改革整体进程,现阶段实行传统吨税制更具现实意义:首先,在国家本位思想的长期影响下,我国税收负担整体较重,公民税法意识不强,而目前的税收改革主要立足于税种的完善和税制的优化,并不涉及对某一税种的根本性变革,此时若贸然改用现代吨税制,虽可减轻航运业税收负担却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损社会公平。其次,法治化进程应稳步而有序,此轮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实现税收法治,所得税是企业的传统大税种而现代吨税制却缺乏立法与实践经验,若改用的现代吨税制的税制设计不足以构成航运企业选择之诱因,恐难逃沦为摆设的命运,这将阻碍税收法治化进程也不利于落实税收法定的成果检验。再者,现代吨税制是法治化水平较高、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的航运强国的选择,我国此前并无相关立法及实践经验且配套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司法、执法水平有待提高而航运硬件设施尚待升级,现阶段选用现代吨税制会产生较高的征税、纳税成本,甚至影响航运经济的整体运行,有违税收效率原则。故现阶段,实行传统吨税制具有积极意义,但长远来看现代吨税制更有利于航运业的发展。第四章,立足国情,对我国船舶吨税的税制选择及其征管提出浅薄建议,也即:法律具有不完备性,需立足于社会整体的发展阶段,在发现和解决问题中不断前进。现阶段,传统吨税制更为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要,故在此税制下应进一步细化船舶吨税法的具体规定,全面推进智能化、一体化的吨税征管模式,并从整体上减轻航运企业税收负担以实现对航运业的结构性减税;同时,为营造适宜现代吨税制运行的法治环境,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航运业发展较好的城市试点实行现代吨税制,积累法治改革经验并待成熟时将之推广全国。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天然具有不完备性,只有综合衡量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才能准确把握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使其符合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需要。本文重点在于:通过对比两种船舶吨税制的税制结构及立法实践,明确两者的差异所在,在此基础上分析两种税制背后的法律原理并探寻税制选择的法律依据,为我国今后相关立法提供理论参考;同时,在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与现有法律框架体系相协调的、更具实践意义的建议,以期在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总趋势下切实减轻航运业的税收负担并营造有利于现代吨税制“落地”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