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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我国政府将反腐倡廉工作放到了重要位置,而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法律越来越显得“不够用”。因此,在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一条,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刑法第388条之一。作为一种新型的贿赂犯罪,由于其出台时间不久,实践中对于此罪也有不同的认识,因此本文试着从本罪的立法背景和罪名的确立、本罪的犯罪构成分析、本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别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来详细论述此罪,以期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确当领会。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介绍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具体法律规定、罪名的确立、立法价值及研究的意义。第二部分即本文的第一章,阐述了本罪的立法背景。本部分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影响力交易罪内容以及我国现实的反腐工作的具体需求入手,分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台原因及作用;通过具体分析本罪与影响力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等相似罪名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内容,并结合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来最终确定本罪的罪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三部分即本文的第二章,也是本文的重点内容。该部分深入分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本章依据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为进一步探讨本罪与相邻罪名的区别以及本罪的缺陷和不足做下铺垫。作为本章的重中之重,笔者不惜大量笔墨,在犯罪主体部分详细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从事公务的范围、离职的范围、近亲属的范围、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并论证了本罪的主体可以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客体部分,介绍了犯罪客体的含义、国内外对本罪犯罪客体的四种不同观点,并分析了索贿情形下的客体不包括财产权这一观点。然后详细通过五个步骤的分析,最终得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这一结论。而这五个步骤的分析正体现了笔者的独到见解。在犯罪客观方面着重分析了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和财物的范围,在犯罪主观方面分析了主观故意的内容。第四部分即本文的第三章,主要分析了本罪与相邻罪名的区分。作为一个新增罪名,在法律适用上与相邻罪名之间会产生一些混淆,本部分通过具体分析本罪与斡旋受贿行为、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相似罪名的犯罪构成,并结合理论和实践知识,探讨了本罪与相似罪名的联系,并提出了本罪与相似罪名相区分的原则。第五部分即本文的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本罪的立法缺陷和完善本罪的一些建议。本部分结合上述的分析内容,以法律适用为视角,分析了该罪的不足,主要不足点为没有规定与本罪相对应的行贿行为、没有规定符合本罪其他条件但谋取的是正当利益的情形、没有规定单位触犯此罪的法律责任以及一些法律条文语言的范围不清,界定困难等,并结合不足点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