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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是反垄断私人执行的重要方式,不仅弥补了公共执行的先天缺陷,而且极大地激发了私人提起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热情。目前,各国都在极力推进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构建,其中,欧盟于2014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违反欧盟及其成员国竞争法的损害赔偿诉讼若干规则的第2014/104号指令》(以下简称“第2014/104号指令”)是其中的典范。我国在该领域的最新立法是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其实施效果一直不太令人满意。为此,我国越来越重视有关制度规则的学习和借鉴,欧盟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发展与我国表现出相同的特征,非常值得我国学习。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一般理论。首先,指出本文所界定的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为狭义解释,并与民法上的此制度进行了比较。其次,通过垄断的负外部性、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公共物品性和公共实施的先天缺陷这三个角度论证了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最后,运用公共选择理论、政府俘获理论、理性选择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阐述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是欧盟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历史演进。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追溯了欧盟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来源,之后经过立法上的梳理,展示了欧盟一步步推进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决心。第三章是欧盟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原则、主体制度、证据开示规则和其他配套制度四个方面,其中也涉及到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法院的裁决的认定效力、诉讼时效等方面的规定。第四章是欧盟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通过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对我国该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描述,并分析了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诉权主体范围太过狭窄,间接购买者不能诉;证据制度加重了垄断行为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民事赔偿范围不能完全弥补垄断行为受害人所受之损失;配套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鉴于此,本文为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即确立间接购买者的诉权主体资格、证据制度上对垄断行为受害人适当倾斜、确立完全赔偿原则、建立有效的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配套制度。基于以上思路,本文通过一般理论、历史演进、主要内容和对我国的启示四个方面对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进行了制度层面的研究,以期对我国完善相关制度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