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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红筹上市是民营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近年来,由于国内融资渠道不畅,而境外资本市场高度成熟、资本充裕、监管到位,同时在持续融资、股权极力等方面又给了企业极大的自由度,因此大批国内优质民营企业转身投向境外的资本市场。其中红筹上市由于其众多优势,更成为许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竞相选择的境外间接上市模式。随着这种新兴经济现象的产生与迅速发展,给监管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第一部分概述红筹上市,介绍了红筹上市的上属分类,即境外上市分为境外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而境外间接上市又区分为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后者即本文所指的红筹上市;和红筹上市的下属分类——大红筹和小红筹,即国企红筹和民企红筹,以及各自的含义和优缺点,以寻找出为什么民营企业为什么纷纷选择红筹上市的外部原因和自身原因。本文第二部分从明确“监管”的定义,分析监管小红筹所包含的法律关系开始,分析市场失灵和政府缺陷的一般理论,结合证券市场特点,探讨对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监管的主体、政府干预的适当性原则等问题。并从扬长避短的角度,分析了法律监管的目标。本文第三部分分为三个小节。第一节回顾了对民营企业红筹上市进行法律监管的发展过程,即介绍新的监管措施出台的背景。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2006年8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委联手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这两个文件第一次对民营企业红筹上市做全面的规范,第二节总结了对民营企业红筹上市进行监管采取的措施,以及产生的影响。最后一节分析为达到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所采取和将要采取的行动。特别其中针对有批评新的监管措施——全程监管,由于政府干预过多,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自己的看法。在第四部分作者对红筹上市的监管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的提出了质疑,结合理论和实际,给当前我国红筹上市的法律监管完善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