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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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无正当理由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虽然规定于交通肇事罪法条中,但其既不是基本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也不是情节加重犯。“逃逸致死”行为独立于交通肇事行为,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不以构成基本的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证明“死亡”与“逃逸(实为不救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要注意,中间介入其他因素的,并不一定导致该因果关系的中断。在实际情况中,行为人不救助被害人致其死亡的,行为人对死亡的罪过形式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因逃逸致人死亡”也既可以评价过失情况,又可以评价故意情形。因为,行为人对死亡持故意的,也并不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分情况分析。不救助致人死亡是否可能构成其他犯罪?首先,我国刑法第261条遗弃罪要求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扶养关系,肇事者与被害人之间不具备。其次,不救助行为可能构成其他法例中的保护者责任遗弃罪,但要研究具体情况。最后,不救助行为不会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因为,不作为犯罪要比照作为犯从宽处罚。按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罚与按“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罚相当。在法条就不救助行为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该特别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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