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程序化广告规制的问题及其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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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逐渐变得智能化、数字化、科学化、自动化,科学技术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在引导着广告向程序化趋势发展。程序化广告是由电脑程序进行推算各事件、逻辑、行为规则计算后自动售卖的互联网广告。在经营活动中,整个广告交易过程都由电脑自动执行。程序化广告的投放可以对目标人群进行精准定位,根据定位用户的年龄、兴趣爱好、地理位置、消费水平、教育背景等条件,让适当的广告可以在适当的时间与地点推送到适当的用户中。因此,程序化广告受到很多广告主的喜欢。程序化广告对我国传媒经济的发展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其的规制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传媒产业健康发展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在2016年制定并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解决互联网广告问题而发布的规章,并且其详细阐述了对程序化广告的规定,让程序化广告的监管变得有章可循,成为互联网广告的重要行为指南。本文通过分析程序化广告的相关内容,梳理程序化广告概念及发展历程;从现有的能够对程序化广告监管提供法律依据的《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进行梳理,分析程序化广告监管的法律现状,针对《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第13-15条规定对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和广告信息交换平台这三方平台的具体要求加以分析,同时从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分别阐述现今的执法情况;通过案例分析法指出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和广告信息交换平台这三方平台分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一步考察美国的程序化广告在遇到上述问题时是如何解决的;最后,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针对程序化广告发展与监管的实际情况,从法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准则、广告主、政府、创新技术、社会综合监督等多个方面提出完善程序化广告监管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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