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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儒家“亲亲相隐”为内容的亲属容隐制度在我国古代社会延续了两千多年,近现代的西方国家,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其法律制度中也都有着关于亲属拒证特权的规定。但是由于建国时期的意识形态、形势需要、立法理念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却没有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相关规定,而是要求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作证,涉案人员的亲属也有作证的义务。亲属作证豁免权能够成为世界人民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法律制度,是因为其具有人类所共同追求的价值。亲属作证豁免权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对人权的保障;能够很好地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关系的和睦团结;对确保社会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缺失会导致一系列不利的后果,首先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其次,违反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古老格言,对人们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亲属证言的真实性受到怀疑;更加不利于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因此最终影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本论文在探讨亲属作证豁免权价值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缺失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弊端,通过比较两大法系中关于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建立适合我国本土的亲属作证豁免权提出呼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