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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程度的深入,国有企业在经济全球化中扮演的角色正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国有企业来发展自身经济,参与全球化浪潮是非常重要的手段。由于国有企业特殊的国家主权背景,其能否凭借“国有”的身份,而被本国政府视为经济政策执行的手段,从而事实上成为政府的延伸而享有主权豁免?这是本文将要研究的问题。美国的主权豁免体系可以说是国际主权豁免理论发展的缩影,也同时是先行者(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成文法形式确定有限豁免理论的国家)。本文将首先对美国的主权豁免历史发展和美国的《外国国家主权豁免法》的结构体系做详尽的分析,以期能够首先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背景,同时交代美国主权豁免法的一些原则与概念:美国法院运用主权豁免法的实践,其实在历史上一直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所以这是第一章介绍美国主权豁免体系的另一个目的——国有企业在美国法院诉讼中如果想要援引主权豁免,其可以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国家的政治影响去给美国法院施加压力,以赢得先机。美国法院在判断一个外国国家主体在诉讼中是否享有主权豁免的问题上,思路大致分为两步:第一,外国国家主体是否构成美国主权豁免法上的豁免主体地位;第二,如果构成豁免主体地位,则考察是否存在主权豁免的例外情况,如果有,则仍然不能享有豁免,如果没有,则可以真正顺利享有豁免。所以,法院的判决思路,也就是本文的行文思路。第二章,本文将系统地介绍美国法院在判断豁免主体地位时运用的标准,由于国有企业不会是当然的主权国家(往往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所以想要被认定为是外国国家,往往是需要证明国有企业是外国国家的机构。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为外国国家的机构的问题上,法院的标准主要有三个:1.独立的法人、公司或其它;2.属于外国国家或其政治区分单位的一个机关或者大部分股权或其他所有权益属于外国国家或其政治区分单位;3.非美国公民,也不依据任何第三国法律建立。本文将会结合大量的案例,来详细分析法院在判断这三个标准时运用的尺度和观点。在分析这些标准后,笔者将会结合这些实践,来分析国有企业必须要如何进行应对,才能成功地被美国认定为豁免主体。第三章,本文将要系统分析的是美国主权豁免法所列举的众多例外中,被援引最多也是最重要的一个例外——商业例外。商业例外的判断同样有三个标准:1.“商业活动”的定义;2.“基于”标准的判断;3.司法管辖联系。笔者也会采用和第二章同样的方式——法条表述加案例——来行文,当然,也会在结尾对这些分析进行总结,提出国有企业在实践中可以注意和借鉴的地方。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一直是改革开放以来争议的焦点也是非常棘手的问题,但国有经济主导国民经济的基本共识始终没有变化,而国有经济主导靠的就是国有企业。中国的国有企业非常强大,这从世界500强企业的榜单上即可窥见一斑,而今年来,特别是2016年来,中国对外投资增长速度非常迅速,国有企业更是这一潮流中的弄潮者,美国是这一投资潮流的主要目的地。如何保护中国国有企业在美国的利益,这是笔者提出这一研究问题的出发点,也是笔者研究这一问题的落脚点。本文也是希望能够通过分析美国主权豁免法体系中涉及国有企业的问题,来系统研究国有企业在美国法院诉讼中如何援引主权豁免,以期能够为国有企业利益的保护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