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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都针对非法持有枪支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预防利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对涉及枪支案件的行为人进行处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制式枪支而遭到刑罚处罚,公众当然能够接受,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将持有仿真枪、玩具枪而被定罪、处罚的现象,这类枪支案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公安机关执法标准过高、注重打击犯罪而忽视权利保护的执法理念以及指标考核制等原因,致使一部分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被当做犯罪处罚。本文以"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为视角,对该案中仿真枪的认定标准及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本文主要分三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简要总结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查处、审判的现状,初步归纳出2010年公安部出台的非法枪支认定标准在本案判决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由于犯罪标准的提高,降低了入罪门槛,将大量持有仿真枪、玩具枪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行为,而不顾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部分:简要概述并结合"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评析本案的事实和法院判决,并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以公安部于2010年制定的枪支认定标准,作为判断行为人所持有仿真枪系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枪支是否缺乏合理性;其次,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认定是否准确,其持有的仿真枪是否具有社会危害,其摆设、经营射击摊位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最后,刑法对于枪支的认定是否缺失、模糊而导致行为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第三部分:对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赵某某街头摆射击摊,其所持有的仿真枪通过公安部门的鉴定,被认为是非法枪支。一是公安部所采用的枪支认定标准过高,此规定与刑法冲突;二是审判部门欠缺对于赵某某持有仿真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考量;三是审判部门对本案做出的判决,欠缺明确的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