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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随着195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及宣传贯彻,一场颠覆性的婚姻制度变革开始从中央不断向地方扩散。1952年11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指示》。1953年2月18日,政府再次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将3月定为贯彻1950年《婚姻法》的运动月,指示文件大力宣传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观念。郎岱县按照西南局法规政策及贵州省人民政府训令的指示精神,在县内进行1950年《婚姻法》贯彻执行,宣传婚姻自由原则、禁止重婚纳妾、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对传统婚姻制度起到了一定冲击作用。从当地人民法院婚姻判决书可看出,大量妇女开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离婚率迅速飙升,寡妇可以再婚,童养媳恢复人身自由可重返娘家,妇女地位有了明显提升,封建婚姻制度逐渐被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取代。但由于当时社会文明程度未能跟上新民主主义社会所提倡的高度,政权不稳定,经济尚处恢复期,文化教育仍在进行改革,加之群众传统封建思想意识浓厚,党员干部婚姻宣传工作不够广泛深入,导致早婚、包办婚姻、虐待妇女甚至妇女自杀被杀现象依然存在,短期内未能彻底消除。虽然仅依靠一场婚姻制度变革无法彻底清除传统婚姻观念,也无法根除盛行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但此次婚姻立法变革带来了非常宝贵的经验教训,深刻意识到正是由于这些客观差距,导致传统婚姻制度与新民族主义婚姻制度产生了对抗性融合。婚姻制度变革本身就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需要不断摸索才能完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唯有在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双重作用力的推动下才能彻底取代传统婚姻制度。
本文以新中国成立初期郎岱县人民法院婚姻判决书为着眼点,从1950年《婚姻法》颁布、婚姻制度变革过程、变革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这四方面来研究建国初期郎岱县婚姻制度变革问题。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前言,介绍本文选题缘由(从地域范围、时间范围以及内容方向进行界定)、选题研究现状、研究价值、研究路径及创新之处;第一章,主要介绍1950年《婚姻法》颁布背景和内容,以及贵州省实施1950年《婚姻法》前后婚姻状况;第二章,叙述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后郎岱县的婚姻制度,其中包括民国时期婚姻立法概况、民国时期郎岱县传统婚姻制度、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郎岱县婚姻制度概况;第三章,对郎岱县婚姻制度变革进行评价,分析变革取得成效及原因,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结语,对本文内容进行总结性概述。
本文以新中国成立初期郎岱县人民法院婚姻判决书为着眼点,从1950年《婚姻法》颁布、婚姻制度变革过程、变革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这四方面来研究建国初期郎岱县婚姻制度变革问题。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前言,介绍本文选题缘由(从地域范围、时间范围以及内容方向进行界定)、选题研究现状、研究价值、研究路径及创新之处;第一章,主要介绍1950年《婚姻法》颁布背景和内容,以及贵州省实施1950年《婚姻法》前后婚姻状况;第二章,叙述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后郎岱县的婚姻制度,其中包括民国时期婚姻立法概况、民国时期郎岱县传统婚姻制度、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郎岱县婚姻制度概况;第三章,对郎岱县婚姻制度变革进行评价,分析变革取得成效及原因,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结语,对本文内容进行总结性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