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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贸合作由来己久。自两岸加入WTO后,两岸经贸关系更加紧密。目前,大陆已成为台湾第一大进口地区及第一大贸易伙伴。与两岸总体贸易格局不同,农产品贸易是大陆唯一顺差的领域。2010年6月29日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在ECFA的新背景下,两岸农业的合作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台湾岛内对两岸农业合作存在分歧,部分民众担心开放岛内农业市场会造成巨大冲击。为表诚意,大陆在ECFA早收清单中对农产品实行单方面“让利”。目前ECFA只涵盖了部分农产品贸易,对大部分农产品和农业投资都没有开放。但两岸作为WTO成员,对等开放农产品市场是两岸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随着世界经济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农业经济一体化也是世界贸易发展的大势所趋。未来两岸除了需要共同努力确保ECFA早收清单中受惠农产品政策的执行之外,还将继续推进后续谈判。两岸持续深化农业合作,不仅有利于台湾尽早适应适宜来自外部农产品贸易的竞争压力,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也有助于促进两岸双赢和共同繁荣。ECFA的实施使两岸农业合作面临新环境和新机遇。另外,由于ECFA生效时间尚短,且其涉及农业合作不多,ECFA中关于两岸农业合作的问题仍需继续商洽。因此,本文在ECFA的新环境下研究两岸农业合作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自2007年导师与各届学长成立两岸经贸合作研究小组以来,已经取得一些研究成果。研究小组认为两岸同属WTO成员,应当遵循WTO基本规则;WTO规则是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法律依据,也是经贸合作的约束条件,ECFA是WTO框架下的两岸经济合作的具体形式;两岸实现经贸关系正常化的基本路径是持续履行、不断完善ECFA,消除贸易壁垒和不对等开放状态,最终构建正常的经贸关系。在ECFA的新背景下,基于此前的研究成果,本文结合两岸实施ECFA的新背景,依据两岸同属WTO成员及ECFA是WTO框架下的具体形式的客观事实,论证两岸持续深化农业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出两岸农业合作必须坚持对等互惠开放的原则。文章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绪论。主要涉及文章研究背景、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文章框架等。第二章是两岸农业合作的发展状况。主要介绍大陆台湾两地在ECFA实施前后对于两岸农业贸易、投资、交流等方面的政策和农业合作发展的成果和特点,指出两岸农业合作中的问题和原因。第三章是两岸持续深化农业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从国际合作环境和WTO规则两个角度,论证两岸持续深化农业合作的必要性,然后从两岸农业的资源禀赋和合作基础两方面说明两岸持续深化农业合作的可行性。第四章是两岸持续深化农业合作的经济效益及条件。通过博弈分析说明两岸持续深化农业合作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指出两岸持续深化农业合作必须坚持对等互惠开放的原则。第五章是两岸持续深化农业合作的路径。指出经由ECFA开放两岸农业贸易投资自由化和双向化,是目前实现两岸持续深化农业合作最适宜的路径,说明两岸持续深化农业的方向和具体措施。最后是结论。基于以上章节的论证,简要概况文章的主要观点,指出两岸持续深化农业合作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两岸持续深化农业合作必须坚持平等互惠开放的原则,经由ECFA最终实现两岸持续深化农业合作的目标。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文的研究是基于研究小组研究成果进行的。但此前的研究主要在宏观制度层面针对两岸经贸关系的现状、构建正常经贸关系的目标、方向、基本路径等方面来展开讨论的,在两岸具体产业的合作问题研究较少,对行业层面的指导作用相对较弱。而本文主要针对农业这个具体产业展开论述,弥补研究小组无中观层面分析的缺陷。第二,在两岸农业合作现状方面,以往学者们的研究大多是分析两岸农业在两岸签署ECFA以前的合作状况,或签署ECFA后的状况,没有对两岸签署ECFA前后的情况进行对比。本文在两岸签署实施ECFA的新背景下,对签署ECFA前后两岸农业合作的政策和成果进行对比,更能体现ECFA对两岸农业合作的作用。同时,在两岸农业合作数据上,本文也通过收集最新的相关新闻报道,保证数据的新鲜度。第三,在分析两岸持续深化农业合作的必要性上,大部分学者的研究主要是从政治因素和两岸特殊的合作现状来探讨如何实现农业合作正常化问题,少有学者从WTO规则的法律角度分析两岸农业合作现状与WTO规则相违背之处。特别是目前ECFA已成为两岸经贸合作的主要制度和法律依据,利用ECFA深化两岸农业合作的研究更是不足。本文主要从WTO和ECFA的基本原则出发,从法律和制度角度分析两岸农业合作现在与WTO和ECFA规定的差距,说明两岸持续深化农业合作具有必要性。第四,在两岸持续深化农业合作的经济效益和条件的研究中,此前多为理论研究。本文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博弈论方法,证明两岸持续深化农业合作的经济效益,并探讨实现两岸持续深化农业合作的必要条件,指出两岸必须坚持对等互惠开放原则,才能持续深化农业合作。第五,在两岸持续深化农业合作机制和路径选择的问题上,在两岸未实施ECFA前,学者们虽提出不同的合作机制,但随着两岸签署履行ECFA, ECFA成为两岸农业合作的重要制度依据,此前的相关研究缺乏实用性。而在两岸签署实施ECFA后,少有学者研究通过ECFA后续谈判加强两岸农业合作的具体路径。且目前,ECFA中关于两岸农业的合作问题仅制定了方向性的制度规定,具体细则尚未商洽。鉴于此,本文在研究小组研究基础上,提出经由ECFA后续谈判,加强两岸农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投资等领域的合作,遵循对等互惠开放原则,实现两岸农业合作正常化。本文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由于两岸经贸关系未实现正常化,经济数据,特别是具体产业层面的相关数据尚未形成完善的统计体系,且现有的数据资料统计口径也不一致。这给笔者在获取数据上造成了不便,取得的数据与其他文献数据也有所出入。因此,本文的研究主要是定性分析为主,对数据和模型的支持上略显不足。第二,由于两岸政治关系不稳定,大陆学者登陆台湾一些相关网站受到限制,无法从台湾网站上获取更具体详实的信息。因此,本文的资料多通过大陆信息渠道获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文资料的全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