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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国基本确立了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该制度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社会各界也都对其抱以重大期望和厚望。但是,由于各法律规定之间规定不一致、法律规定的审查标准不清晰、规定不完善、法官自由裁量等原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运行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该制度适用条件的具体条件及审查标准问题。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行为保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中适用条件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定和完善。本文旨在完善该征求意见稿,结合该制度的历史研究、与国际上主要国家相关制度的对比,立法司法运行现状及司法实践典型案例,主要研究了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的问题,并对构建和完善适用条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和设想。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梳理了我国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及适用条件的运行现状及问题,并发现其中在适用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该部分是文章的出发点。一方面,在立法层面上,该制度虽然不断地进步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有关适用条件的法律规定不协调、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标准不清晰、程序规定不恰当和不完整、申请行为保全有错误时的损害赔偿规定不明确等立法问题;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各法院在行为保全适用条件审查标准的认定上存在差异,适用程序中存在诸多弊端等问题。另外,主要从立法规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中具体的操作运用两个角度介绍了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制度适用条件的规范沿革,对适用条件的完善发展的过程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决时所考虑的因素要更加灵活。通过该章的研究和探讨,主要挖掘和梳理了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上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即为行为保全的适用要件问题,对该问题的研究、反思及完善建议,也就是本文接下来几章的主要内容。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通过第一章的梳理分析,认为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应包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条件;“胜诉可能性”条件;“难以弥补的损害”条件;双方利益平衡条件;担保条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件。本章对各条件进行了逐一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具体案例,对审查标准进行了反思,提出了作者的观点和意见。第三章通过国内外行为保全制度对比,尤其是对主要的适用条件的审查标准进行了对比,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制度适用条件提供指导和借鉴意义。第四章在总结本文观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条件提出了完善建议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