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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法院直接信息沟通的桥梁,也是前后诉讼行为直接联结的纽带。1现今随着网络深入各家各户,司法活动也开始与互联网相结合。本文主要探讨送达制度与互联网的接合,即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方式是指以储存于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一次性物质为介质的电子文件为载体,通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者类似手段来生成、发送、接收、储存司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2电子送达于2012年正式由民事诉讼法规定,自规定日起至今已运行6年。电子送达的出现,为法院的送达工作节约了时间、节省了法院的人力物力财力,提高了效率,并为法院和当事人均带来了便利。然而在实践中,笔者发现电子送达的适用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概括来讲是电子送达的适用比率仍然较低,因此并没有很好的发挥电子送达的高效的优势。所以本文对法院的电子送达进行调研,以探求电子送达实施中的推行情况,进一步找到电子送达未得到广泛使用的原因,并对此作出相应的建议。本文将从三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调研缘由、调研目的地选定、调研方法,故下面从第二章介绍。第二章主要介绍调研中了解到的电子送达的实践情况及存在问题。首先笔者对电子送达的总体适用情况作了说明,发现在实践中电子送达的适用并不多。随后笔者针对电子送达的案件类型、电子送达成功率、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程序、电子送达人员及技术分别进行了论述,意图从实践情况及数据中挖掘电子送达适用比率不高的原因。第三章是对上一章调研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分析问题原因。具体主要从立法层次、法院管理角度和当事人方面这三方向解析问题原因。第一,法律规定笼统,对于电子送达的具体使用和相关责任承担、救济等一系列问题没有表述。第二,法院管理中工作人员职业素养以及技术配备水平不够。第三,当事人逃避诉讼不配合法院工作等。第四章是对上章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做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首先弥补立法上的缺陷,细化电子送达相关程序的规定。其次注重法院对电子送达的制度管理,例如提高专业人员素养、引入其他电子技术、设置专属法院标识等。再次,送达结合大数据寻找当事人送达地址,并通过宣传和释明电子送达的相关问题,与其他行政机关配合并引入律师参与,有助于扩大电子送达适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