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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市场交易行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懂得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进行经济交易,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但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合同诈骗的方式骗取不正当利益,不仅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更影响市场交易环境的稳定有序发展。在提升群众防骗意识的同时,正确界定合同诈骗行为,有效打击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刑事领域内的合同诈骗罪、民事领域内的合同欺诈行为以及对二者进行合理认定区分,已演变成目前司法领域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不难得出结论的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包含“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构成要素。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性质,对如何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领域内有诸多观点。特别是近期,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性和在内容上的不确定性,“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遭遇到极大批判,有学者从客观角度提出“侵害占用、建立占有”理论来代替“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取得型侵财犯罪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构成要件。学者之所以对“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产生如此质疑,究其原因是由“非法占有目的”内涵和外延的不明确以及其主观性质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所导致。为了进一步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性,并试图解决其在认定方面的难点问题,本文拟从三个方面阐述“非法占有目的”:一是详细论述及辨析基本理论,确立“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要素中的地位;二是结合具体案例阐述当前认定现状,分析当前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困难局面及成因;三是通过合理运用刑事推定,探索“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