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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听证制度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末,1993年深圳市实行的价格审价制度是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是我国首次引入听证制度。1997年12月通过的《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这项规定为价格听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成为价格决策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之后《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不同地区制定的有关价格听证的规章制度相继颁布,我国价格听证制度有了系统的法律法规依据。听证制度的产生适应了现代行政民主化和公开化的要求,标志着政府的公共决策向着更加科学、更加民主的方向不断推进,这对我国新形势下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发展中有着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听证目录陈旧,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价格听证参加人的选拔制度存在缺陷,造成“价格听证专业户”的现象时有发生;价格听证主持人独立性缺乏制度保障,主持人独立性的缺失会对价格听证的公正性造成影响;价格听证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听证信息存在不对称现象;以及价格听证结论法律效力的缺失等问题。这些阻碍了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良性发展。本文通过结合公共选择理论、民主参与理论对上述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几点建议。首先,修订现有的价格听证目录,使价格听证目录能够与时俱进;其次,完善价格听证参加人的选拔制度,使听证参加人更具代表性;再次,增强价格听证制度中主持人的独立性,这需要明确听证主持人资格和任命制度,明确听证主持人的权利和职责;第四,通过健全成本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听证信息公开制度的程序设计,依法维护听证参加人的知情权,保证听证参加人的表达权来健全价格听证的信息公开制度;最后,通过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建立听证的意见收集制度来增强听证结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