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到,到2020年基本完成对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确权登记颁证、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引导林权规范有序进行流转。黑龙江省作为一个森林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具备一定的优势来发展林下经济。截止到2015年底,全省成立的林业合作社达到490多家,成员人数2万余人。齐齐哈尔地区林业合作社达到163家,齐齐哈尔龙江县凭借政策和资源优势,先后建立了13家以林果生产为主的林业合作社,覆盖面积达8200亩。林业合作社的建立为龙江县林业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和当地农民增收都做出了贡献,但林业合作社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内部运行机制不规范和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了成员利益的获得,阻碍了成员主体地位的实现。因此,只有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健全的利益保障机制,才能真正体现林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性质,保障成员利益的实现,促进龙江县林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并使其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本研究以收入分配理论、产权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为研究基础,运用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深入研究,以龙江县13家林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为研究对象。通过对龙江县林业合作社利益机制现状的调查,发现13家林业合作社在利益联结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中存在一些问题。在提出利益机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剖析其产生的原因。最后,针对林业合作社利益机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其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林业合作社利益机制的对策建议。本研究通过对龙江县13家林业合作社的实地调查,对林业合作社利益机制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林业合作社利益机制存在若干问题,主要表现在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和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三个方面。在对林业合作社利益机制存在问题的分析基础上,剖析导致林业合作社利益机制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即合作社内部民主决策与监督机制不完善、缺少激励与约束机制、产权安排不合理、成员对合作社认知不足、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最后,从完善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规范利益分配机制、健全产权结构、增强成员认知和健全外部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林业合作社利益机制的对策建议,从而促进林业合作社利益机制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使成员能够行使民主权利,获得应得利益,真正成为林业合作社发展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