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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国有企业进入公司化改造阶段以来,国有独资公司成为大多数国企采取的公司组织形式。然而形式上的改造仅仅是国企改革的第一步,围绕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亟待构建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国家全资的公司,其所有权主体具有分散性和虚置性,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由国家代表行使导致严重的行政干预经营;经营决策权主体与股东之间存在多层代理关系,代理风险巨大,极易与业务执行主体经理层形成共谋,侵害公司利益;监事会成员的外派性和非专业性导致其监督职权无法发挥,以上诸多问题共同造成了国有独资公司控制权体系健康运行的困境。我国目前实行的《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权力运行的规定过于粗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的很多规定过于陈旧,无法满足对国有独资公司调整的现实需要。本文以公司法基础理论作为铺垫,结合国有独资公司权力运行的特殊性,在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了充分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从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完善董事会制度、构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制衡机制和强化监事会职能四个方面来构建国有独资公司权力运行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