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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投资基金在各国的发展与繁荣是与该国投资基金完善的法制和先进的监管体制分不开的。在理论方面,我国对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法律问题的专题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即使偶有论述也失之空泛。正是法律理论研究的欠缺,导致我国投资基金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稀少,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仅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虽然对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它的缺陷也是明显的,比如它规定了我国投资基金的监管体制为政府高度集权的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不仅增加政府的负担,而且由于投资基金市场的灵活性和技术性,使政府不能实现有效监管。而发达国家在监管过程中采取了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充分发挥了政府的主动性和市场的灵活性,有利于投资基金的发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基于以上考虑,本文以《我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法律问题研究》为题,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作一些理论探讨。本文在介绍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理论和对我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存在问题进行评介的基础上,借鉴外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经验,对我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完善措施,以期有利于我国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本文通过对投资基金监管体制进行法学研究,欲达到以下目的:1.明确我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2.对投资基金监管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为《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尽绵薄之力。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二:一是实证的方法,二是比较的方法。前者主要以我国1997年出台的《办法》和其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为依托,对投资基金监管体制作体系的、文义的、规律性的分析与解释;后者则侧重通过对投资基金业发达的国家的立法例和相关理论进行分析,阐明其中值得借鉴之处。 本文除前言和后记外,共分四部分,约3万余字。 第一部分为“投资基金监管基本理论”。这部分首先介绍了投资基金的概念、特点和分类,在此基础上,结合金融监管的定义,得出了投资基金监管的定义。其次分析了投资基金监管的经济学和法学基础,即投资基金是建立在“公共利益说”的经济学基础上,建立在“社会本位”的经济法学铡上。最后,在分析投髓金的两类风险:普通风险(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和特殊风险(包括机制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财州险等)的刎上,阐述对投资基抛行监管的必要性。 第二部蛐“我国投资基金监管渊的评介”。躺姚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就我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发娜史进行了简单回顾,即我国投资基金经历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阶段、多头监管阶段(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监督委员会以及一些地方咖等的监管)、相对专管阶段三个阶段。其次对我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进行了评价。虽然我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对规范基金市场,促进基金发展起对了重要的作用,可是我国阶的投资基金监管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本部分顺府主管机关的监管,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基金的内部制衡和基锁有人的监管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狐泼达国撇一管渊的比刎究”。在简单介绍了英国、美国、日本这三个国家的投资基金基本状况的铡上,着重分析了它们的监管体制。这三个国家都是从政府脯和市场监管两个层次对投资基金进行监管,只是侧重点不同,美国和日本强调政府监管,而英国则主要以市场自律监管为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三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历史文化传统不同所造成的。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监管相结合,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依据法律和制度对投资基金业进行监管,是当今很多国家投资基金监管共同的发展趋势。 第四部狐“我国投资基金监管懒的立法瓤”。就第二部分指出的我国在投资基金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投资基金监管体制先进经验的铡上,刺在我国正在制定的《投资基金法》中确立政府主管机关监管和市场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该体制主要由四层构成:第一层为政府主管机关监管,具舶我国则为证券监督委员瓣法对投资酯业进行统一监管;第二层是行业自律监管,强化基金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第三雌酯内部的监管,主要由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相互之问进行监管;第四层是投资者即基金持有人的监管。并建议对这四层监管顺的树u、义务、性质、地位等作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