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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失独老人”提起的冷冻胚胎纠纷一案,将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推向法学界。该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果的迥异在法学界乃至整个国内引起轰动。本文拟从一审、二审判决书的解读入手,立足于我国立法与理论基础,借鉴域外的司法惯例,从私生活权和财产权两个角度来分析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以夯实其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 文章第一部分从江苏无锡一案引出冷冻胚胎法律地位的问题。该部分首先从解读江苏无锡冷冻胚胎案一审判决书,论述一审法院对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认定以及适用的法律。其次,以一审判决书对比的视角,解读二审判决书,论述二审法院对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认定、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结果与一审法院不同的原因,进而抛出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如何认定的问题。 文章第二部分站在法学理论的视角看待冷冻胚胎法律地位的问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理论界对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如何认定的问题划分为一元认定模式和二元认定模式。该部分首先述评了一元认定模式下的“人”、“物”和“中间存在”这三种观点,指出其不可弥补的弊端。其次,论证了二元认定模式的必要性及区分依据。 文章第三部分分析二元认定模式下将冷冻胚胎视为私生活利益的具体问题。首先,论证了冷冻胚胎作为私生活利益的理论和法律基础。其次,论述了冷冻胚胎被作为私生活利益的具体适用情形。最后,解决私生活利益下的冷冻胚胎该如何被处置的问题。 文章第四部分分析二元认定模式下将冷冻胚胎视为财产利益的具体问题。首先,论证了冷冻胚胎作为财产利益的理论和法律基础。其次,论述了冷冻胚胎被作为财产利益的具体适用情形。最后解决财产利益下的冷冻胚胎该如何被处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