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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通常丧失了持续经营能力,却依靠政府的政策扶持、直接或间接的财政补贴还有银行的低息贷款甚至民间借贷而存活。僵尸企业的存在,不仅造成了大量的社会资源的浪费,还妨碍了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体系。僵尸企业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给银行和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僵尸企业的存续,已经没有任何现实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然而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对经济繁荣表象的维持,为了防止僵尸企业破产导致职工失业可能造成的社会不稳定,为了依法征收的税款及滞纳金而让僵尸企业强行续命。根据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资不抵债的企业,必须通过破产程序来退出市场,破产程序是僵尸企业出清的必经之路。而在僵尸企业申请破产的过程中,我国许多地方法院往往会因为破产程序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不清而以各种理由裁定不予受理,让僵尸企业破产无门。即便被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僵尸企业还要面对冗杂繁复的破产程序,不断拖延的破产清算程序对于本就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由于僵尸企业资不抵债,其破产管理人往往无法获得合理的报酬,甚至连基本的维持破产管理的开支都无法保证,这也使得案件进程不断拖延。此外,即便是经过清算,法院裁定了破产终结,僵尸企业还要对面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两道门槛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法人的消亡,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不愿意清理僵尸企业欠税,让僵尸企业注销遥遥无期。2011年前后,温州出现了地方性的民间借贷危机,活跃的民营企业基地转眼间变成了僵尸企业的“乐土”,许多民营老板跑路,“走逃企业”、“死欠企业”层出不穷,地方经济面临重大考验。2014年,温州中院成为全国首批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敢为天下先的温州人在面对不断僵化的本土经济,有着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开拓未知的勇气。僵尸企业往往面临着大量复杂的债权债务纠纷和历史税收欠款。由于老板的跑路,僵尸企业主动清理所欠税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僵尸企业往往会产生巨额的税收滞纳金。一旦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由于税收债权在税收征管法规定中的优先性,破产清算的剩余财产甚至无法偿还僵尸企业所欠的税款和滞纳金,企业普通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连一分一厘都难以得到清偿,这极大的打击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僵尸企业破产积极性。面对僵尸企业破产清税难题,为平衡国家税收债权和企业普通破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温州税务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尝试以税收债权人的身份主动向法院申请欠税的僵尸企业破产。首先,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破产法等法律规定,明确了税收债权在僵尸企业破产债权中的性质,并通过实例确立了税务机关可以代表国家作为税收债权人来申请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其次,税务机关通过设定科学合理的条件进行系统筛选并结合企业实地盘查来建立了一套系统的清算企业筛选机制,通过严格的系统筛选、实地核查等程序,最后确定了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等一批典型的僵尸企业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破产申请。宾迈服饰等僵尸企业的成功出清证明了温州税务机构主动申请僵尸企业破产注销的做法是科学合理且有效的。该做法既能够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下保证国家的税收债权,又积极主动的平衡了税收债权和普通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僵尸企业的成功出清,释放了市场活力,盘活了温州的经济。1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温州永嘉国税申请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为背景,该案是全国第一例由税务机关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案件,笔者将在介绍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僵尸企业的概念、僵尸企业产生的原因以及出清僵尸企业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紧扣僵尸企业破产注销的涉税问题,深入分析在僵尸企业注销过程中所面临的几大争议焦点,明确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和税务注销及工商注销的衔接问题;第三部分引入了美国、日本等国家僵尸企业破产注销的处置经验,通过对比国外僵尸企业破产注销的涉税法律规定以及对僵尸企业的处理方式,为本文研究我国僵尸企业注销的涉税问题提供借鉴。第四部分对上述研究分析的僵尸企业破产注销的涉税问题提出规范化处理的建议,包括完善立法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欠税管理、主动介入破产清算;明确清偿顺序、合理处理欠税;强化税收征管、做好破产注销配套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