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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它的法律比较而言,反垄断法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更为典型。文章改变以往仅从经济学进路和法学进路对不确定性进行研究的做法,从公共政策学的进路对此问题进行研究。这种研究路径的优势在于:第一,能够澄清反垄断法不确定性发生的中介机制——政策,即弹性的政策可以反映政治经济社会情势的变更,反垄断审判过程中,通过对政策的适用,最终做出切合实际的判决。由于政策传递了情势变更,所以反垄断法律的适用表现出结果的不确定性。第二,能够回应反垄断现实的复杂性,换句话说,可以透过政策背后的政治、经济、价值等因素看待反垄断法。因此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更符合对反垄断案件具体情势的确切描述:政策导向背后的利益变动、政策导向背后的价值分析、政策导向背后的知识工具分析。可见,反垄断法不确定性的真正价值和意义是达致反垄断判决的合理性,但与之相应的风险是:反垄断法容易蜕变为反垄断政策、法治蜕变为人治。因此,对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进行合理限制,就是要在法学理论层面澄清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根据“商谈论证理论”,通过给政策提供一个由限定的论证规则约束的论证程序,通过司法场域的限定和法律论证程序的制约,以保证政策对判决施以影响的程序确定性。这种理论表明,反垄断法不确定性的属性直接决定了未来反垄断法发展的程序主义倾向,反垄断法的未来一定不是实体规则的丰富和完善,而只会是程序规则的创新和丰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既可以达致合理性的要求,又可以通过论证程序的约束达致程序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