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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中国对海外国家的投资飞速增长,对美投资也逐渐发展,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数据,2014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总额超过了吸引外资数,中国由资本输入国转变成为了资本输出国。但相比于中国对海外其他国家的投资以及美国吸引外国的投资而言,中国企业对美直接投资的规模似乎没有达到预期的规模。中国企业在对美国直接投资的过程中遭遇到了众多的安全审查壁垒,在这些壁垒之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FIUS)的国家安全审查对中国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威慑,阻止甚至撤销了很多较大的中资并购美国企业的交易,导致企业对在美投资缺乏信心。其中包括中航收购MAMCO被强制转让,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失败,以及2012年三一重工在美关联企业由于交易受阻,状告美国总统奥巴马等交易。尽管美国的投资环境宽松自由,国家安全审查仍然是对美投资路上的一条拦路虎,在中国企业对美投资的过程中产生了巨大阻碍,导致众多交易撤回或失败。基于以上背景,本文试图从CFIUS的安全审查方面入手,探析其在审查中国企业对美投资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问题主要包括美国政府针对中国直接投资的安全审查机制是怎么操作的?安全审查壁垒产生的原因?中国政府和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等。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国家安全审查,首先需要了解外资委的基本情况及其运行的机制。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由总统授权,审查外国在美国投资是否危害美国国家安全并据此作出相应行动的机构。外资委由多个机构的首脑组成,主要依据美国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和《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行事。其审查过程主要包括申报、审查、调查、总统决定、向国会报告五个阶段。外资委的审查过程、审查结果和作出决定的原因均不向公众公开,甚至被审查的企业也无法得知具体的根据。在其发挥作用的三十多年间,外资委一直试图在保护国家安全和吸引外国投资,发展美国经济之间寻求平衡。中国企业所面临的安全审查壁垒产生主要是由于:首先,是中国和美国政府之间微妙的政治关系,在对美投资较多的几个国家中,中国是唯一一个不是美国“同盟”的国家;其次,中国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尤其是在对美投资发展的早期,较大的投资交易都是由中国国企进行的,导致外资委对来自中国的并购交易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再次,中国企业自身的管理相较美国及世界上其他企业较为落后,模式混乱,对交易的结果影响也较大;最后,世界整体投资环境在开放投资领域的同时,对外商投资的监管和规制也越来越多,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也有影响。在外资委审查中国企业对美投资方面,有数个引起很多争议的案例,其中最近的三一重工在美关联企业Ralls公司诉外资委及美国总统奥巴马在中美两国甚至全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在经过上诉之后,美国哥伦毕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合议庭就此案作出判决,支持Ralls公司的诉求,判决外资委及奥巴马违反程序正义原则,侵犯了Ralls公司的合法财产权,要求其对禁止交易的决定提供详细的理由并允许Ralls提出抗辩和协商。该案虽然对于三一重工一方没有很多的实际经济意义,但无异于给对美投资的中国及他国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大大减少了企业对国家安全审查的恐惧,增强了对美投资的信心,并提供了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新思路。Ralls诉奥巴马案和历史上中国企业中海油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有类似之处,在能源行业的投资似乎都更容易受到外资委的关注,但二者的不同在于企业性质的不同,交易受阻的主要原因也不一致,这些相似之处和不同表明外资委的审查态度也在不断变化,但其宗旨仍然是保护国家安全。历史上,日本和沙特阿拉伯国家也有对美投资的高峰期,在外资委的安全审查方面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挫折。日本面对此情况转变了自己的投资方式,缓慢但顺利地扭转了投资艰难的局面。对于中国企业进行投资也有一定借鉴意义。而在中国国内来看,国内立法对企业在海外投资可以创造更便捷的审批/备案环境,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服务和扶持,在国际法方面,中国也可以积极参与国际投资环境的塑造,修订和更新双边投资协定,目前中美两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议程在步步推进,对在美投资的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个较好的消息。在利用外界环境的同时,企业自身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内部建设,并做好交易前期的准备,避开在美国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雷区”,即使国家安全审查不可避免,也可采取积极的态度应对,以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必要时可和外资委、国会甚至当地政府进行协商,及时改变交易条件。若在安全审查的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企业也可利用美国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诸多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对美投资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