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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对行政被告起诉、反诉和举证责任等诉讼权利进行了相应的规制,而作为诉讼权利重要组成部分的上诉权,现行制度并没有相应的规制。
本文希望通过对行政被告诉讼权利(包括上诉权)规制,以更加有利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而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促成“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宪政理念的实现。当前,行政权在社会生活中“一权独大”的局面仍然十分严重,监督行政权运行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行政权被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说明了我国当前制度存在着较大的缺陷,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功效也是行政权被滥用的原因之一。
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诉讼制度也是一种权力制衡和制约制度,它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宪政精神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在行政诉讼权利中,上诉权又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影响着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我国当前的行政诉讼上诉制度,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享有同样的上诉权,而且不存在任何差别。从表面上看,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也是公正平等的表现。其实,这种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却是不平等。不仅是因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往往处于被管理的地位,与行政机关存在着一种不对等的关系,还因为在行政诉讼中双方的力量与对抗手段也是不对等的。为了实现行政诉讼原被告双方的实质平等和程序上的实质公正,法律就应该平衡双方的“对抗手段”,削弱强势一方的优势,给予弱势一方某些特权,从而创造更加平等和自由对抗的诉讼环境。对行政被告诉讼权利(包括上诉权)进行规制,除了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已经规定了的之外,还应当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行政被告上诉一般性禁止原则”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前者属于削弱强势一方的优势,后者属于法律赋予弱者的特权。通过这两项规定,可以有效扭转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不对等的局面,促进实质公正平等的实现。本文首先对行政诉讼的含义和目的进行了分析,从中找出对行政被告诉讼权利(包括上诉权)进行规制的“因子”,然后对行政被告诉讼权利规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中西方和三大诉讼被告上诉进行了比较,再从哲学、法理、宪法和行政法等方面阐述理论依据,然后提出了构建行政被告诉讼权利规制运行的机制,最后对中国行政诉讼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
本文希望通过对行政被告诉讼权利(包括上诉权)规制,以更加有利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而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促成“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宪政理念的实现。当前,行政权在社会生活中“一权独大”的局面仍然十分严重,监督行政权运行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行政权被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说明了我国当前制度存在着较大的缺陷,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功效也是行政权被滥用的原因之一。
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诉讼制度也是一种权力制衡和制约制度,它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宪政精神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在行政诉讼权利中,上诉权又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影响着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我国当前的行政诉讼上诉制度,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享有同样的上诉权,而且不存在任何差别。从表面上看,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也是公正平等的表现。其实,这种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却是不平等。不仅是因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往往处于被管理的地位,与行政机关存在着一种不对等的关系,还因为在行政诉讼中双方的力量与对抗手段也是不对等的。为了实现行政诉讼原被告双方的实质平等和程序上的实质公正,法律就应该平衡双方的“对抗手段”,削弱强势一方的优势,给予弱势一方某些特权,从而创造更加平等和自由对抗的诉讼环境。对行政被告诉讼权利(包括上诉权)进行规制,除了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已经规定了的之外,还应当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行政被告上诉一般性禁止原则”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前者属于削弱强势一方的优势,后者属于法律赋予弱者的特权。通过这两项规定,可以有效扭转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不对等的局面,促进实质公正平等的实现。本文首先对行政诉讼的含义和目的进行了分析,从中找出对行政被告诉讼权利(包括上诉权)进行规制的“因子”,然后对行政被告诉讼权利规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中西方和三大诉讼被告上诉进行了比较,再从哲学、法理、宪法和行政法等方面阐述理论依据,然后提出了构建行政被告诉讼权利规制运行的机制,最后对中国行政诉讼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