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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为主线,以责任主体制度为重点,从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的定义入手,通过对证券法理论和实证的考察,围绕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有关问题,重点分析了虚假陈述的行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及相关归责原则,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从实体和程序法的角度对完善我国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作了初步的探讨。除结论外,全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 第二章简介了虚假陈述的概念渊源及定义,界定了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界定——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 第三章罗列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有关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规定,阐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尚处于不完善的状况,同时分析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民事责任不完善的原因:证券市场的指导思想有偏差、证券市场制度设计有缺陷、证券市场的定位有错位及证券立法的目标追求有错误。另外,还着重论述了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第四章按照证券发行市场五类不同主体,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及其高管人员、专业人士及其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人员及机构,分别论述了上述虚假陈述责任主体的界定、披露义务等。其中,重点论述了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标准和会计师的披露义务。 第五章以上述主体的分类为基础,就不同主体虚假陈述行为的归责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实际控制人虚假陈述民事归责原则采取无过错原则;对发行人采用和实际控制人一致的归责原则,对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承销商,基于承销商与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市场的地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比较合理,而对保荐人则需视其行为分别适用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对于专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还应是过错推定原则;对于其他证券服务人员及机构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六章旨在对完善我国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机制提出一些建议,主要包括采用实际损失者标准认定诉求主体、引进集团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来完善诉讼方式、采取信赖推定原则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使虚假陈述责任人负责举证,同时丰富和细化了各虚假陈述责任主体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