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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中发行人虚假陈述的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不少案件是由于保荐人未尽认真审查的义务,纵容其发展。导致上市文件存在虚假陈述、欺诈投资者等行为,损害了众多投资者的利益。这无形中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所以,尽快构建起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可避免投资者因发行人虚假陈述致损而难以获赔的现状。同时还能倒逼发行人严格规范企业的运行,督促保荐人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从而有效地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但由于当前证券法草案关于先行赔付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对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内涵与法律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挖掘其内在的理论基础,进一步论证该制度的现存意义。文章通过该制度现有实践案例(“万福生科”1、“欣泰电气”2两大案例),通过研究我国目前保荐人先行赔付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厘清其与民事诉讼赔偿、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关系。分析当前该制度具体适用中存在的不足,例如先行赔付的赔付标准、赔付后的追偿问题、责任主体间的责任分配等问题,尝试提出笔者的建议。进而为构建我国证券市场的先行赔付制度添砖加瓦,以促进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成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增强证券市场信心。文章分为三个部分:导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由三个章节组成。导言论述了在现行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下,我国中小股民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获赔难。尤其是在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过程中,民事诉讼赔偿功能性的障碍、结构性的缺失会导致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烦琐又滞后。证监会出台相关规定,要求保荐人实行先行赔付,以事先承诺的方式来确保发行人合规上市。通过结合实例研究我国目前保荐人先行赔付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厘清其与民事诉讼赔偿、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关系,分析当前制度实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解决建议。第一章论述了保荐人在发行中应履行的职责——包含“保”与“荐”两方面。对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的内涵作出解释,从其概念出发进而论述法律基础。通过两个实践中的案例介绍保荐人先行赔付的认定、执行过程。同时,从稳定市场和获赔高效(与司法途径作比较)两方面强调了该制度设立的重要性。第二章阐述了先行赔付制度与证券民事诉讼、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关系,制度间如何相协调,以及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首先,相对于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是连带责任人与受损害投资者之间的民事和解。投资者通过接受赔付协议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其次,一旦签订了赔付协议,其效力应得以确定,为了保证协议的顺利履行,还应通过司法确认其强制执行力。再次,在论述如何正确处理好先行赔付与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关系中,先通过分析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定位,进而讨论两制度结合的可行性与结合方式。最后,就先行赔付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以期未来能够有针对性的改进与完善。第三章针对上述提出的问题,通过程序正义与实体规范来论述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对策。程序方面,考虑到在先行赔付的过程中,投资者并未拥有足够的参与权、知情权、表决权等权利。为了兼顾公平与效率,考虑引入听证制度与第三方监督制度,以保证公平公开性与科学合理性;实体方面,虽然目前暂无法律对该制度作出明确规范,但笔者建议可以从明确责任承担主体、确立适格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赔付标准与范围等方面出发,构建先行赔付法律制度。此外,保荐人先行赔付后的追偿问题也值得进一步探究,原因在于保荐人并不是责任承担的唯一主体,有必要在先行赔付制度中,各连带责任主体之间引入代位求偿权,以实现责任的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