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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却使贫富差距持续拉大,公民社会权在市场化的改革中急剧萎缩,权利不该流于形式,权利也不会自发实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权利救济模式的分析,认为公民社会权的保障应以积极救济模式为主,消极救济模式为辅。而现有的积极救济模式中,社会救助占据基础性地位,然而我国社会救助在保障公民社会权方面存有诸多偏差,一方面物质救助水平低下、救助内容单一、缺乏精神层面的关注;另一方面,救助程序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救助的实际效果,对公民社会权存在不同程度的损伤。针对我国公民社会权与社会救助的这种脱节现象,提出二者互释、互构的观点,以此从理论上明确公民社会权与社会救助的概念,促使公民社会权意识的觉醒与具体权项的协调:从实践上完善社会救助的模式,达致公民社会权是有救济的权利,社会救助是“以人权为本”的救助。当然,这种互释、互构是有现实可行性的,不光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符,也与政府保障公民社会权所处的阶段吻合。但促成二者的充分有效结合,还需从强化社会救助的基础性地位、赋权于弱势群体、创建服务型政府、转变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以及发挥消极救济模式的作用等方面予以探讨。总之,希望从社会学与法学学科融合的视角,以公民社会权与社会救助为契点,引起人们对弱势群体问题的更大关注,从而推进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