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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一个渐进化的过程,法治国家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条件的差异巨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现象严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一种法治发展标准具有很大难度。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法治建设已经滞后于经济发展,当地民众更是缺乏“安全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的发展总是要求上层建筑为其发展扫除障碍、拓宽道路并提供制度保障。因此,我们应当而且必须探索新型的法治发展理论及模式。“先行法治化”是指中国东部地区在其经济与社会“先发”的基础上,在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下,率先推进区域法治化。法治国家的实现有时间上的阶段性和区域上的不平衡性,在社会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率先实现法治国家目标完全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长三角”地区的法治先发迹象告诉我们,先行法治化是实现法治国家的有效途径,在我国现实国情的土壤下具有很大的生长空间。但是,由于先行法治化理论方面的相对欠缺,法治建设经验的相对不足,在一些地方先行法治化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始料不及的问题。比如,地方立法结构不平衡、政治体制改革相对落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司法体制不健全、公众参与的平等性不强等等。因此,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好这些问题,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行法治化道路。在法律发展和法治建设中,存在两条比较基本、又相互区别的模式,即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演进型。在二者的博弈和选择下,并紧密联系我国的现实,我们选择了一条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相结合并互动的路径。在这条道路上,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和制度建设,先行法治化将步履维艰。事实也证明,长三角区域先行法治化的进程中,首先解决的也是立法的问题。法治先行必须首先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因此,先行法治化应立法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