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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愈演愈烈的单位犯罪,作为处罚单位犯罪重要刑罚手段的罚金刑,由于立法、司法等方面的缺陷,并不能对其给予充分有力的打击。如何正确运用罚金刑,有效地遏制单位犯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很有必要。目前,学界有关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的理论探讨,散见于罚金刑专题研究或单位犯罪刑罚制度的专题研究中,系统对此进行专文论述的十分少见。为此,作者参考了大量关于罚金刑、关于单位(法人)犯罪方面的文献资料,尽可能地找出二者的契合点,并对中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使单位犯罪中的罚金刑研究初成体系。本文直言罚金刑适用于单位犯罪的种种弊端,阐明个人关于罚金刑适用、执行及完善等观点,或许能在指导实践、完善立法等方面起一些积极作用。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关于罚金刑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者通过介绍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发展简况,分析我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总结出这样的结论:世界各国在承认法人刑事责任以后,都将罚金刑作为其主要或唯一的刑罚手段。作者对罚金刑被普遍适用单位犯罪的原因进行了三点分析,并指出这也是罚金刑与单<WP=3>位犯罪密切联系的具体表现,体现了罚金刑在单位犯罪中的独特性和重要性。第二章关于罚金刑的单位犯罪中的适用。首先,针对司法实践中相当普遍的罚金刑应判不判、先缴后判等不合理现象,作者特别提出:罚金刑在适用于单位犯罪时应确立依法、适度、均衡三项基本原则,并阐述了原则的含义及应用方法。其次,在介绍单罚制、双罚制的理论依据及运行现状以后,重点分离出罚金刑在我国单位犯罪中的具体适用方式。最后,作者分别归纳了刑法对犯罪单位及其自然人成员的罚金量刑。根据“无限额罚金制”存在的问题,作者提出应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及单位经济状况确定犯罪单位的罚金数额,进而又分析指出单位犯罪量刑的其他立法缺陷:如对单位成员处罚不统一、单位犯罪量刑标准低于自然人以及对单位成员处罚与自然人一致等。第三章论述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执行。作者认为,罚金刑的执行主体(执行机构)应当是人民法院的执行庭。在罚金刑的执行对象一节,作者独辟蹊径,首先对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可执行财产进行分析界定,由此引发出如果不能正确区分单位合法财产和其他财产的界限,就会侵害被害人、财产关系人甚至犯罪主体本身的合法财产权。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发生,作者提出应确立司法处分优先原则、被害人损失赔偿优先原则和罪责自负原则。通过对单位财产性质的分析,作者对刑法单位主体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析,指出公司在单位分类中不应单列,独资企业、国家机关不应成为或普遍成为犯罪主体。通过阐述刑法第53条关于罚金刑执行方式的规定,作者还分析了罚金刑执行的立法及司法缺陷,强调罚金刑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不合理。第四章从二大方面探讨单位犯罪刑罚制度的完善。作者认为,首先,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充实罚金刑更为经济,可以采取五种方式:提高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彻底摒弃无限额罚金制;增设罚金刑的行刑和追诉时效;增设罚金刑缓刑制度;完善罚金刑的保障机制。其次,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加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如增加以剥夺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资格刑和以强制解散为主要内容的刑事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