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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消费者的一类特殊群体,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消费领域的延伸。近年来,随着金融消费产品和服务类型的增加和丰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与金融消费相关的问题日益突出和激化,其中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屡有发生。不同于传统的普通消费,金融消费的客体更为复杂,包含了大量的专业金融知识,加重了金融服务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一些资本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欧盟、日本等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是十分到位的,不仅强化金融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且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确立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有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一些银行的销售人员受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在推销银行代为销售的保险时,对老年群体和文化程度有限的人群偷换概念,故意混淆存款和保险的概念,只强调保险的收益好而不提及支取保金时需扣除保单的价值,以致消费者上当受骗。还有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存在一些收费服务项目,比如短信提醒服务,手机银行服务等,金融服务机构一般不会提醒金融消费者这些在事后会定期扣取费用。虽然2013年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28条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要从金融监管、信息披露制度、举证责任等多方面着手,才能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最大化。本文从四个方面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理论探讨。从传统消费者概念出发,提出了金融消费者概念,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可以界定为:为了满足最基本的金融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和特点,指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在其权利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是其他权利实现的保障,突出其重要性,同时从金融服务机构的垄断地位和金融市场信息的严重不对称等方面阐述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中有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规定,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对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威胁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客观因素。第三部分是域外发达国家关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主要介绍了通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有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制度,通过细致的梳理和比较,提出了对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几点启示,包括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创立统一的金融立法,转变金融监管理念等,确实保证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第四部分是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改善建议。面对金融消费领域出现的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我们可以合理借鉴资本发达国家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经验,从金融监管模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信息披露、司法救济途径等具体制度方面,逐步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