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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比较现行两大法系国家及我国的证明标准,按其要求的程度的不同,从低到高可归纳为四层:盖然性占优势,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设置会影响到公正与效益两大诉讼价值的实现。一般情况下,证明标准越高,反映事实的客观性程度就越高,依据此事实而作出的裁判结果就越接近公正,当事人也就能够获得相应程度的公正结果,它们之间成正比例关系;而证明标准高,当事人和法院投入的成本也就相应增加,诉讼效益的高低与证明标准的高低成反比。但是,由于诉讼证明具有相对性,证明标准具有主观性,人们无法获得“绝对真实”,在此基础上获得的公正只能是相对的;而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限制,以及证明标准客观性的要求,会影响诉讼成本投入与收益,使诉讼效益出现随动性。我国三大诉讼实行“一元制”的高证明标准,过多地追求诉讼的公正价值,却不利于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应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以及案件的证明难度,重新建立我国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体系,并根据证明标准客观性的要求,使之层次化和具体化,从而在公正和效益之间求得平衡,实现公正和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