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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合同法中并未规定被违约人因为违约人的违约遭受精神损害,可以向对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合同的类型变得越来越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合同设立的目的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物质方面的需求,而是转向了人们的精神生活层面。有些合同的违约给当事人造成的已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损失,更多的是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比如在旅游合同违约时,游客与旅行社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假如旅行社违约,对当事人的物质上的伤害可能并不大,但是对旅客的精神伤害是很深的。由于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只存在于侵权领域,合同法中即使一方违约多么严重,只要不造成受害方身体上的损害就无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这就使得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对于是否应该在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是近些年来各国民法界经常争论的一个话题,支持跟反对的呼声一样高。支持者认为,承认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法治的进步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否定说认为,此种赔偿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大与司法实践的困难。而且精神损害的判定标准也很难统一,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主观上的损害,在取证上也相对不易,会破坏法律制度的内在价值。在我国,主流观点并不支持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少数学者支持这种观点。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合同责任主要是财物上的弥补,不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之诉中不应该赔偿当事人因为违约而遭受的精神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也并不统一,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甚至有的模棱两可,模糊判决。我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涉及公民人格利益保护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重视公民人格权的保障,认真研究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出现了许多新型的合同,这些合同的违约,会对权利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仅靠责任竞合理论解决这些新型的合同,在保护权利人的精神利益上是不能满足其需要的。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是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是什么,对精神损害的特征也做了详细的描述,并引出本文写作目的,我们要尽快建立起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体系。第二部分主要是讲,通过对目前学理界流行的几种否定性观点一一分析,说明这些否定性的声音虽然不无道理,但并不能成为阻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缘由。然后着重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大陆法系跟英美法系的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进行详细的介绍。第四部分主要是说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第五部分主要讲在我国建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应该采取的立法模式,在我国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也是保证公平公正的需要。最后一部分主要讲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跟相应限制,以此来得出结论,违约精神损害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得到赔偿,立法也应将其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