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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组织形态的不同,基金主要可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类型。公司型基金起源于美国,并在美国发扬光大。而契约型基金发起于英国,现主要流行于德国、日本和我国。在我国的基金市场中契约型基金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我国的投资基金起步于上个世纪90年代的初期,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金融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但是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各种基金丑闻的存在成为困扰基金业发展的一大顽疾。基金“老鼠仓”、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等不正当的手段侵蚀着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也打击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深究这些基金丑闻发生背后的法律根源,我们会发现归根结底是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不完善造成的,基金持有人、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三者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因此本文以契约型投资基金为切入点,力图通过分析、比较各国的基金治理结构,深入剖析基金的各方当事人的关系及现存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来达到优化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目的。本文共三万字,主体部分由五章构成。第一章对契约型基金进行了概述,介绍了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分类,并对契约型投资基金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梳理了契约型基金在各国发展的历史,对契约型基金做了一个宏观的介绍。第二章主要从法理和经济学两个角度对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做了深入的理论研究。本章先从法理和比较法的角度研究了各国契约型基金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并指出我国契约型基金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以特殊共同受托为内核的非分离模式。然后又以经济学中的代理理论和不完备契约理论为依据,分析了完善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重要性。第三章从契约型基金三方当事人之管理人的角度对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进行了研究。分别从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费用及其与股东关系三个方面展开深入探讨,指出了在这三个方面管理人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对策。第四章从契约型基金三方当事人之托管人的角度对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进行了研究。简要阐述了基金托管人的概念及职责,并分析了我国基金托管人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第五章从契约型基金三方当事人之持有人及持有人大会制度方面展开了深入研究。认为我国持有人的诉权还不够完善,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制度存在缺陷,相关法律过于简单,这些问题都对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和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造成了损害,因此提议完善基金持有人的诉权,并细化和修正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