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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由六章组成。第一章旨在回答什么是无效刑事诉讼行为。作者以刑事诉讼行为概念和理论的发展流变为起点,借由对刑事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分析引出无效刑事诉讼行为概念。并通过语义分析,内涵、外延界定以及与相关法律评价和相似概念的比较,对无效刑事诉讼行为概念予以进一步阐释。无效评价具有动态相对性,要结合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行为有牵连的利益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具有无效原因的刑事诉讼行为可以通过积极或者消极的方式予以治愈。即使刑事诉讼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无效,无效的范围也要视刑事诉讼行为的违法程度、与其他诉讼行为的关联性、诉讼行为发生的具体诉讼环节等多种情况而定。第二章旨在回答为什么要否定刑事诉讼行为的效力。论文以正当程序理论为切入点,通过考察正当程序的基本属性和基本原理,揭示了正当程序理论的逻辑内核:表权和控权。正当程序提供了刑事程序发展和完善的基础和动力,并作为基本评价体系嵌入刑事程序中。刑事诉讼行为是刑事程序的基本构成要素,必然也要遵循正当程序的逻辑设定、发展和评价。因而,无效的根本原因即在刑事诉讼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第三章旨在回答无效的认定标准问题。有效推定是刑事诉讼行为效力的基本原则,因而无效是刑事诉讼行为的非常态。否定刑事诉讼行为效力的标准是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核心问题。论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典型国家和地区无效认定标准的比较考察认识到利益的动态平衡是无效认定标准的基本逻辑。无效的认定标准应当具有规定性和变通性。具体到我国,应当采用制定法模式明确规定无效的认定标准,并以法定无效为主,实质无效为辅,适当使用案例指导制度强化对对抽象标准的诠释。第四章旨在考察无效的根源。现实中客观存在着形态各异的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各机关和部门的业绩考评体系规则以及作者所进行的相关调查都充分说明了执法者对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现状以及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在对现实考察的基础上,作者对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类型进行了抽象概括,并以不同类型为基点再次对实践中所采用的程序性处置方式进行了反思,认为在违法刑事诉讼行为不能避免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规制是法律规则应有的态度和选择。而现有刑事诉讼法律规则中对违法刑事诉讼行为程序性处置方式体系的匮乏、选用上任意性、无差异性以及潜在的放任性规则盛行都具有相当大的弊端,应该予以改造和完善。第五章旨在回答科学的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程序性处置体系应当怎样。刑事诉讼行为效力的先定性、程序运行的连锁效应、程序选择的单一性特质都决定了对无效刑事诉讼行为进行程序性处置的必要性。但是作者认为,没有必要对所有的不规范甚至是违法刑事诉讼行为都进行程序性制裁。刑事诉讼行为的无效并非等同于程序性制裁。程序性制裁只是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程序性处置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无效刑事诉讼行为进行程序性处置时应当遵循区别对待、比例、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的动态性、诉讼程序发展的非确定性决定了相应的程序性处置的多元化,层次化,系统化。第六章旨在解决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实施问题。我国现行刑事程序法律文本中存在着类似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规则,但是这些规则本身的范围过于局限,无效认定程序职权主义色彩浓厚、认定权限分散,当事人在其中的角色不明,权利缺失,缺少认定的程序机制,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规则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当前刑事程序观念的变化、理论研究的深入、法治化的逐步发展以及现实对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认识和自发性处置实践都为我国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基础性条件。作者从无效抗辩的提出、无效抗辩的审查、无效的认定与宣告、无效认定的救济等四个方面阐释了我国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框架体系。我国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以严重违法刑事诉讼行为的惩戒为当务之急,以对违法刑事诉讼行为的控制为重点,以对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预防为根本的思路进行。因此,作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应当是以侦查程序的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构建为出发点,进而逐步推行对整体程序中刑事诉讼行为效力的评价体系,最终形成预防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全方位机制。作者认为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本质上是对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防、控、治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是建设和发展“绿色”刑事程序生态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