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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岛众多,其中约95%是无居民海岛。21世纪是全面开发利用海洋的世纪,无居民海岛对于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价值。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决定了无居民海岛的生态保护不可能是排斥开发的消极保护,而应当是追求开发与保护相互平衡的积极保护。现阶段,我国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如火如茶地推进,但无居民海岛的生态保护机制却 ’没有跟上步伐,法律规制不到位,各项制度都有待完善。在此情况下,迫切需要探索无居民海岛开发中的生态保护机制,以提高无居民海岛的综合利用效率,促进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全面了解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现状,深入分析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当前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面临的两大关键问题:一是海岛生态保护和海岛资源开发平衡的把握;二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机制的完善。并基于此,提出了无居民海岛保护型开发模式的要求。本文从法律规制和具体制度两方面对无居民海岛生态保护机制展开研究。从完善法律体系、严格海岛执法、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司法救济三个层面探讨完善我国无居民海岛的法律规制体系。在具体制度方面,在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无居民海岛的权属管理制度和无居民海岛规划保护制度的具体建议。此外,为弥补现有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不足和体现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构建了无居民海岛的生态补偿制度。因性质和针对对象的不同,无居民海岛的生态补偿制度又分为无居民海岛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和无居民海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