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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施工合同条件》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 Conseils,简称FIDIC)制定的在国际工程领域应用最广泛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被誉为“国际土木工程的圣经”。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简称DAB)是1999年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一种诉讼外争端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本文首先介绍了DAB的价值功能和运行程序等一般原理,阐明了DAB是雇主和承包商共同授权成立的中立第三方裁决机构,具有超前性、合意性、现场性、程序性、保密性和效力性的特点,能克服传统工程师决定方式在解决争议时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足的弊端,并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正和效益的平衡。其次,本文分析了DAB机制中的法律问题:借助契约理论,笔者认为DAB权力来源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下的合同授权,在性质上是一种非法定的、非正式的、契约性质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地位介于工程师决定和仲裁或诉讼之间;DAB管辖范围是有关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实施的任何种类争端;DAB决定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确定力、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和无强制性的执行力;DAB与和解、调解、工程师决定方式、争议评审委员会(Dispute Review Board,简称DRB)、仲裁、诉讼共同组成了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在适用时应注意彼此之间的衔接。最后,本文在总结我国建设工程争端解决机制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评价了适用FIDIC条件下DAB方式的优缺点;运用比较研究方法,通过比较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并参考我国其他合同文本中的DRB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引入DAB机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AB争端解决机制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DAB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即DAB条款、DAB协议书和DAB程序规则;第二,从转变监理工程师观念和建立DAB专家库制度两方面着手,建立DAB配套运行机制;第三,对DAB规定作进一步变通,如增加临时DAB形式和授权DAB机构自主确定各类时间期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