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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庭外调查权是法官在进行庭审活动时使用的一种较为特殊的调查方式,是对自己职权的积极运用,这一权力具有明显的职权主义特征,也因此一向被认为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项重要区别。由于近年来对西方各种审判模式的探索越来越多,我国的刑事诉讼开始越来越强调程序的公正,随着学习的深入,有许多呼吁废除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声音,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下,由于控辩双方力量不平衡、辩护律师出庭率低等原因应该对这一制度予以保留。虽然近年来我国进行了多次刑事司法改革,注重吸收借鉴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合理因素,对庭外调查做出了许多规范和限制,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要完善法官庭外调查的制度,首先要理清整体思路,变革相应的前提条件,笔者的建议是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将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宪政化、取消公、检、法三方“互相配合”的原则性规定。最后主要从庭外调查的启动、调查范围、调查程序、调查手段四个方面入手,建议建立听证程序,保证控辩双方参与等措施,以期对我国法官庭外调查制度进行具体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