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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存在有害于公司利益的行为之时,该股东不允许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由参与决议的表决,也不得作为其他股东的代理人或委托其他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因此又称表决权回避制度。我国有关对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规定在2005年的新《公司法》中被首次确认,这表示这我国对该制度可行性的初步认可,但在适用范围、适用主体以及司法救济等一些细节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该制度的确认依旧对公司表决权乃至公司的发展有着里程碑的意义。本文分为六个部分,除了第一部分序言与第六部分结论之外,中间的四个部分从不同的方面对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进行阐述:第一部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基础研究。首先从股东表决权排除的内涵、特征与意义以及该制度的价值理念做了阐述,分析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其次通过与相关制度的分析比较,表明该制度存在的制度基础。最后从合法性、合理性与合时宜性三个方面阐述该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第二部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域外借鉴。通过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研究,找出值得我国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借鉴之处。第三部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缺陷。该部分主要总结了我国现阶段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现状,以此分析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完善建议。通过前文对该制度的理论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目前我国存在的不足,从立法与司法救济两个方面提出对该制度在我国实践中能够完善的建议。